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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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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域丹麦华人网络社区章程
第二条 本协是由在丹华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中丹文化交流、帮助在丹华人融入当地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地址:丹麦哥本哈根市
(一) 在中丹两国、中丹人民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和传播祖国文化、帮助祖国同胞更好的生活、工作和居住在丹麦。 (二)组织宣传活动传递政府信息。 (三)组织举办各种娱乐活动和比赛,使祖国同胞更好地团结在一起。 (四)组织开展各类讲座,帮助祖国同胞融入丹麦社会生活。 (五)组织开展与丹麦政府、组织和各团体的合作活动,为其了解中国做贡献。 (六)加强与其他社团联系和友好往来。
第八条 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理事会成员表达入会意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登记表和徽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 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学习和贯彻协会宗旨,宣传推广社区精神。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徽章。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讨论通过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要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审批各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实施情况; (九)制定和修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协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强的组织、文字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意见;提交会员发展和除名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经费的主要用途: (-)协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补贴及聘请专家的有关费用; (三)必要的会议、宣传、培训及考察费用补贴; (四)协会出版物及信息费用; (五)缴纳国际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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